中华保险
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
保险期间内,保险单载明地址的,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、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,因自然灾害、意外事故、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,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,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。
责任免除: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。
保险金额为 2000 元、5000 元、10000 元或 20000 元,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。
保险期间内,保险单载明地址的,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、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,因自然灾害、意外事故、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,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,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。
责任免除: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。
保险金额为 2000 元、5000 元、10000 元或 20000 元,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。